答:
(1)如果是以分公司名义提出申请专利者,因分公司为受总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总公司之法人人格为单一不可分割,不能为权利义务主体,故非适格之申请人,本局将通知以总公司作为申请人。
(2)经认许之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在我国境内营业,其提出专利申请时,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不过可以该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之负责人为代表人提出申请。
(3)至于「外国公司」在总公司设立地以外之其他国家设立之分公司(简称外国分公司),倘依其据以设立地之国内法规定,该外国分公司具有独立之法人格者,则得作为专利申请人。
(4)因此,以外国分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者,本局将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得改以其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或检附该外国分公司在设立地具有独立法人格之证明文件,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之文件仍无法证明者,仍应以该外国总公司名义为申请人。
资料来源 : 智慧财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