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不可以。僅有發明專利申請案才可提出PPH(註)申請,新型和設計專利申請案皆不適用。也就是說 : 以一般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1)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2)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該PCT申請案指定美國且未曾主張優先權。
以增強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1)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2)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該PCT申請案指定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且未曾主張優先權。
(3)我國申請案被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依據其國家專利法主張為優先權基礎案。
(4)我國申請案與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
當我國申請案中主張數個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或PCT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或申請案屬於上述各態樣申請案的分割案,亦屬適格之我國申請案。
註 :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係指專利審查機關加速專利審查之程序。
資料來源 : 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