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 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商施 19 ) 。商品服務名稱得就實際市場交易時所常用的稱呼加以列舉,個案中商品服務的名稱,若係新產品或服務,或係翻譯名詞而無法確定者,得檢具實際使用商品型錄或其商品功能、用途、原材料以及所指定商品已在其他國家獲准註冊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A8: 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 商施 19 ) 。商品服務名稱得就實際市場交易時所常用的稱呼加以列舉,個案中商品服務的名稱,若係新產品或服務,或係翻譯名詞而無法確定者,得檢具實際使用商品型錄或其商品功能、用途、原材料以及所指定商品已在其他國家獲准註冊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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