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 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A6: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 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