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5: 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就例示的商標態樣逐一說明如下:
(一)文字:泛指可辨識的各種語言文字及字母,包括有意義及無意義的文字或詞彙等。
(二)圖形:泛指由點、線、面集合成的圖樣,例如人物、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圖形之設色可為彩色或為墨色,也可為平面或為立體影像所呈現的平面圖形。但傳統所稱平面的圖形商標,不論是否有施以顏色或是否以具立體效果的平面圖形作為商標,皆與下述非傳統商標的顏色商標或涉三度空間的立體商標態樣不同,所保護的商標內涵也不相同。
(三)記號:泛指一切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十、一、×、÷、%、音樂符號、數字或特殊符號等所構成。
(四)顏色: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圖形外觀。是若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雖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裝潢設計外觀的全部或一部分,其顏色必須單獨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五)立體:泛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可能的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
(六)動態:泛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已足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七)全像圖:亦稱雷射圖或全息圖(Hologram)。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而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依觀察角度不同,並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可能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裝飾。
(八)聲音: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口白或獅子的吼叫聲,而該聲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九)聯合式: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之各種組合而成的標識。例如「文字」可以與圖形或記號組合成聯合式平面商標,亦可與聲音相結合而以動態變化過程作為聯合式商標。
傳統商標(平面商標)
指以平面形式呈現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等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

非傳統商標
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可為本法保護之客體,非傳統商標自不以 法條所例示之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商標為限,其他依嗅覺、觸 覺、味覺等可感知之標識,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規定時,皆有可能申請註冊商標, 進而受到本法之保護。惟前題是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 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
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 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立體商標可能的申請態樣包括:
(1)商品本身之形狀。
(2)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
(3)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
(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

顏色商標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可以是單一顏色或數顏色的組合,而且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聲音商標
聲音商標指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 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 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口白或獅子的吼叫聲,而且該聲音本身已具 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動態商標
動態商標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 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

全像圖商標
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 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 可以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而依觀察角度不同, 有虹彩變化的情形。

連續圖案商標
連續圖案商標指以連續性重複出現的圖案,延伸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提供 服務有關的物品或是服務場所等客體之全部或部分表面,且該連續圖案本身具有 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連續圖案商標可僅由單一構圖元素所組成,亦可能 由設計圖案、數字、字母,或是其他文字等元素共同組成。

氣味商標
氣味商標與聲音商標同,皆屬非視覺可感知的商標型態,惟氣味商標不像聲音商標,可存載聲音於電子載體,以輔助審查並明確公告其權利內涵,惟氣味商標圖 樣可以是該氣味之文字說明,亦即,應以商標描述作為商標圖樣。
為滿足商標圖 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的要求(商 19Ⅲ),以商標描述之文字說明作為氣味商標圖樣時,應注意商標描述內容所傳達的資訊,須以文字清楚、明確及客觀的說明所申請註冊之氣味,且為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易於理解。商標描述除了須明示「本商標為氣味商標」外,其內容應足以讓相關消費者直接與記憶中的氣味有所連結,進而能夠清楚認識、理解到申請註冊的氣味予人的感知為何。
其他非傳統商標:
申請商標法未例示的其他非傳統商標,申請人必須檢附商標圖樣,若商標圖樣無 法清楚、完整表現商標,並應提供商標描述,甚或商標樣本,使審查時能明確界 定其權利範圍,並使第三人得以由註冊公告確認註冊商標及其權利範圍。例如:
位置商標
申請位置商標者,商標圖樣應以虛線表現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的位置,並於商 標描述就商標本身及其使用之方式、位置等詳加說明。

聯合式之非傳統商標
非傳統商標亦有以聯合式提出申請的情形,對於視覺可感知的部分,應以商標圖 樣呈現,至於非視覺可感知的部分,則以商標描述加以說明,但在非視覺可感知 部分為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時,仍應以五線譜或簡譜之商標圖樣表現該聲音。依 案件商標型態的特性,如有需要者,應依其商標型態檢附商標樣本。

以上非傳統商標圖樣範例出自: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