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 :
1.依專利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而所謂發明人係指對發明之技術具有實質貢獻之人,亦即就該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功效,提出具體可行之技術手段而言。
2.學生之創意發想進而研發發明,過程中由老師指導完成發明,則該發明申請權之歸屬應參照前述之說明,依具體個案決定之,如該專利申請權為老師及學生共有,依專利法之規定,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申請。
3.另有關研發過程如涉及有無使用學校之設備或資源,因涉及學校有無研發成果管理辦法、學生之研發活動是否涉及學校或老師之研究計畫等,尚難一概而論,此等亦涉及專利法第7條至第10條之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案情決定之。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