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8: (1)申請專利後,申請人如發現其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其原申請案專利種類之必要時,得經由改請程序而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之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並以改請前原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改請後新申請案之申請日,以避免影響專利要件之判斷。
(2)改請之態樣有:
A.不同專利種類間之改請:
a. 發明改請新型。 b. 發明改請設計。 c. 新型改請發明。 d. 新型改請設計。 e. 設計改請新型。
B. 相同專利種類之改請:
a.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b. 衍生設計改請獨立設計。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