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 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 30.I.12 ),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 ( 商48、57 ) 。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A16: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 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 30.I.12 ),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 ( 商48、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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