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6: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

A16: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 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意圖仿襲而以相同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同一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 30.I.12 ),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 ( 商48、57 ) 。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