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 商標申請後,申請人可以將商標註冊申請所生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受讓人應檢附雙方簽名或蓋章的契約書,或同意讓與的移轉證明文件(商施 28 ),以變更商標申請人名義方式辦理。至於公司營業主體相同(相同公司統一編 號),只是變更公司名稱或 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組織種類情形者,則可以檢附變更證明文件,辦理申請事項變更。
若是共有商標的註冊申請, 辦理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的移轉時,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定事由移轉時,則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商 28 )。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