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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 得主張優先權, 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I、VI)。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