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異議期間 ?
A1 : 異議期間是從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3 個月期間的計算,依商標法第 16 條關於期間的規定,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亦即,從商標註冊公告在商標公報的次日起算3個月。期間的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末日;如為星期六者,則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的末日。
異議 3 個月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除有商標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等事由延誤,可申請回復原狀外,該期間經過後即不得提起異議。異議人於異議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異議者,應不受理。
Q2 : 提起異議的事由 ?
A2 : 任何人認為商標的註冊,有違反商標法不得註冊的情形,得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商標的註冊:
一、商標不具識別性(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二、商標有不得註冊情形,例如第三人以商標註冊有下列等情形(第 30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參照):
(1)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
(2)與前案註冊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的可能、
(3)將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申請註冊;
三、註冊商標因變換加附記使用,如有致與他人註冊商標產生混淆誤認而被廢止註冊後,在廢止日後 3 年內以相同或近似商標重新申請註冊者,可以提出異議(第 65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
Q3 : 異議程序。
A3 : 異議人提出異議,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件者,副本中應提出。亦即,異議人應檢送已載明事實及理由的異議申請書正、副本各ㄧ份,如有提出證據資料等附屬文件者,副本中亦應提出該附屬文件。異議的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本局會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又,異議人在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的事實及理由。但逾越 3 個月法定期間才變更或追加的事實理由,應不受理。
特別要注意的是,為使爭議雙方得充分提出事實及證據,並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充分掌握爭點,商標異議案需進行交叉答辯及陳述意見的程序。為促使爭訟早日確定,如當事人所提出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而其事實已臻明確時,依商標法第 49 條第 3 項規定,本局得不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
Q4 : 異議商品或服務的範圍。
A4 : 任何人可以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提起異議。商標權人對於其他未被異議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權,為能明確先獲得確認,得以分割商標權的方式處理,避免爭訟耗時,使註冊商標權利處於未確定狀態。但應注意,需於異議處分前申請分割。
商標權人在他人提出異議後才申請分割者,本局應通知異議人限期聲明對於分割後的各別商標是否續行異議;屆期未聲明者,仍以全部續行異議辦理。異議人得考量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是否存在於分割後的註冊商標,再決定有無全部續行異議之必要。
Q5 : 一件商標提一個異議。
A5 : 提起異議須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商標法第 48 條的 3 項規定參照)。任何人若認為二個以上的註冊商標有違反不得註冊的情形,應各別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 3 個月期間內分別提出異議。若於一個異議案中,同時對二以上的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本局將指定期間通知補正本案異議的註冊號數,並請異議人分別補正另案的異議申請書,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
Q6 : 一事不再理原則。
A6 : 商標異議案件經本局為異議審定的處分確定後,為維護商標註冊的安定性,在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的前提下,任何人均不得再對該註冊商標申請評定。
所謂「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必須同時具備,才有一事不再理規定的適用,如就同一事實但以不同理由或證據;或就不同事實或理由提出申請者,仍為法律所允許。應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不同於異議案經撤回的情形(只限於異議人),且案件已經作成商標註冊違反規定與否實質上的認定,故後案處分時,如前案因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理由已確定者,對任何人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商標法第 56 條規定參照)。
Q7 : 異議成立的效力。
A7 : 商標異議案件,經審查人員審查後,若認為異議有理由,應作成異議成立的異議審定書,商標的註冊因自始註冊即有違反規定的情形存在,其註冊撤銷後,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商標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異議人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者,得僅就該部分商品或服務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指定的其餘部分商品或服務的註冊效力不受影響。
Q8 : 提起異議的費用。
A8 : 申請異議,以註冊商標的類別計算,每類新台幣 4,000 元。
商標權人就涉及爭議的部分商品或服務如有申請分割等情形,並經本局核准分割公告,異議人如對分割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者,本局應通知異議人,限期指定被異議的商標,並分別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按指定被異議商標的件數,重新核計應繳納的異議費用;規費不足者,應為補繳;有溢繳者,異議人得檢據辦理退費。
應注意的是,如果商標權人是在他人提出異議之後,才就涉及爭議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申請分割者,則除按分割後增加的件數,繳納每件新台幣 2,000 元的分割費用外,並需加收新台幣 2,000 元,以利後續商標異議案件作業程序的進行。
Q9 : 撤回異議。
A9 : 異議人依法提出異議後,可能基於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移轉商標註冊或其他事由,而不欲續行異議程序時,可以在異議審定書送達前,向本局表示撤回異議。但應注意,異議人撤回異議後,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對該註冊商標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如異議案未附事實理由經撤回者,因自始未主張事實理由及提出證據,並無所稱同一事實、證據及理由的判斷問題,即不受限制。
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